(一)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各县区教育局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实际生源、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以及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确保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5人。
(二)明确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在谯城区、亳州高新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教育局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对在大班额消除过程中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市教育局依据县区申请,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三)规范特殊类型招生。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生自愿、择优录取和分校录取的原则,按照《亳州市2023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附件3)执行。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需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继续执行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继续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定向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
(五)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在外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市户籍学生,如返回我市参加普通高中招生录取,需到户籍所在地社会化报名点报名,并参加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中享受与我市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七)严格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需提供户口簿和市侨办证明材料);
2.烈士子女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材料);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需提供台办证明材料);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需提供民族宗教局证明、户口簿、父母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需提供组织部门或本系统省级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和户口簿);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