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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88X0/202305-00220 组配分类: 注销登记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古城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户口注销(死亡登记)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9 16:11 发布日期: 2023-05-19 16:11

户口注销(死亡登记)

发布时间:2023-05-19 16:11 来源:谯城区古城镇 浏览:826 次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户口注销(死亡登记)

事项编码:

警种:

户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受理条件:

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已执行的相关证明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以下材料之一: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

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6)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

7)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办理流程:

开始→网上申请→受理审核→直接办结→核对原件→取件→结束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部门:

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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