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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0813/202305-00089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谯城区薛阁办事处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转载上级】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2〕164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7 08:42 发布日期: 2023-05-17 08:42

【转载上级】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2〕164号

发布时间:2023-05-17 08:42 来源:谯城区薛阁办事处 浏览:7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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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农转用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2〕16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7、48条规定,现将亳州市谯城区2022年第15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村庄建设用地(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范围

本次拟转用谯城区范围内2个地块,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2-13地块,北邻梅北路,东邻耕地,南邻耕地、西邻耕地;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2-14地块,北邻空地,东邻空地,南邻房屋,西邻颜张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转用谯城区范围内2个地块,集体土地总面积0.5076公顷,土地现状全部为农用地。

三、拟转用土地目的

此次拟转用地块用于乡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相关规定。

四、拟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拟转用土地补偿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Ⅱ类每亩46100元。

(一)拟转用土地位置及补偿费用标准。

所在村民组

面积(亩)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合计补偿费用(万元)

十河镇大周村

3.687

46100

16.9971

颜集镇丁桥村

3.926

46100

18.0989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五、安置方式

对被转用土地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按上述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六、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转用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七、其他

村民应维持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等,不予补偿。拟被转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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