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5670/202305-00016 | 组配分类: | 出生登记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沙土镇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随父入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5-16 16:05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16:05 |
第二十八条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核查〕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进行鉴别。
第三十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情形〕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婴儿父母已补办结婚证,且结婚证上登记的父母信息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母信息一致,可以不用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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