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233F/202502-00063 | 组配分类: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十河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户口姓名登记及变更基本原则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2-21 16:09 | 发布日期: | 2025-02-21 16:09 |
〔姓名登记基本原则〕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姓名变更基本原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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