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233F/202502-00066 | 组配分类: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十河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居民户口簿补(换)发要求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2-21 16:10 | 发布日期: | 2025-02-21 16:10 |
(一)〔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家庭户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坏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和补(换)发。户主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户主书面委托书、户主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报。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机关;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回。对立为一户的家庭,因家庭纠纷,户内成员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可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二)〔集体户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成员依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仅含有首页和其本人及同户直系亲属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坏的,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或补(换)发。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