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233F/202301-00226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十河镇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3〕16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1-31 16:43 | 发布日期: | 2023-01-31 16:43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农转用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3〕1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7、48条规定,现将亳州市谯城区2023年第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村庄建设用地(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范围
本次拟转用谯城区范围内1个地块,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3-3地块,北邻芦草沟,东邻耕地,南邻木兰沟、西邻水泥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转用谯城区范围内1个地块,集体土地总面积31.9778公顷,土地现状全部为农用地。
三、拟转用土地目的
此次拟转用地块用于乡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相关规定。
四、拟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拟转用土地补偿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Ⅱ类每亩46100元。
(一)拟转用土地位置及补偿费用标准。
所在村民组 |
面积(亩)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合计补偿费用(万元) |
十河镇大周村 |
189.899 |
46100 |
875.4344 |
十河镇西关村 |
289.769 |
46100 |
1335.8351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五、安置方式
对被转用土地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按上述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六、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转用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七、其他
村民应维持被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等,不予补偿。拟被转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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