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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入籍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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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804A/202305-00012
组配分类:
收养、入籍等登记
发布机构:
谯城区龙扬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3-05-08 09:52
发布日期:
2023-05-08 09:52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23-05-08 09:52
来源:谯城区龙扬镇
浏览:6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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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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