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
(一)申请单位通过窗口、网办系统、终端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三)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791L/202501-00077 | 组配分类: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十八里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办事指南】社会保险缴费延期申请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07 10:30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10:30 |
目录清单名称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目录子项名称 |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2014003003 |
服务对象 | 法人 | 事项编码 | 1134160200316619694002014003003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6020031661969400201400300301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地点 | 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人社局综合窗口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
所属部门 | 谯城区人社局(外专局) | 所属区划 | 谯城区 |
实施主体 | 谯城区人社局(外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是 | 代办授权形式 | 一次强授权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投诉方式 | 0558-5558376 | 咨询方式 | 0558-5516601 |
审查标准 | 无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