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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7830789540/202302-00004 组配分类: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布机构: 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法定依据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01 16:47 发布日期: 2023-02-01 16:47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法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3-02-01 16:47 来源: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9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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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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