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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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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027830789540/202502-00022
组配分类: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布机构:
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受理条件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5-02-01 16:40
发布日期:
2025-02-01 16:40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5-02-01 16:40
来源: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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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业务;(七)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八)有与经营规模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九)改动设施项目名称及改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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