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233F/202301-00202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十河镇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谯政〔2022〕169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1-31 15:01 | 发布日期: | 2023-01-31 15:01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谯政﹝2022﹞1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2022年11月30日批准的《关于谯城区2022年第7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2〕76号)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谯城区2022年第7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村庄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谯城区双沟镇邹李村、十河镇佟营村,总面积0.4256公顷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公共设施用地建设。(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SG-TXMQ地块、2022-5地块,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Ⅱ类每亩46100元。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对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街道、辖区政府核实依法报谯城区人社局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在此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如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关于谯城区2022年第7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2〕76号)批复文件,可在六十日内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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