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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276W/202301-00076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五马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2〕19号 (谯城区五马镇参照执行)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31 14:47 发布日期: 2023-01-31 14:47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2〕19号 (谯城区五马镇参照执行)

发布时间:2023-01-31 14:47 来源:谯城区五马镇 浏览:8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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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规定,现将亳州市谯城区2022年第4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拟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共涉及亳州市谯城区范围内8个地块,集体土地总面积12.3944公顷,其中农用地10.6826公顷,建设用地1.7118公顷。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地块编号: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1-15地块、2021-16地块、2021-17地块、2021-18地块、2021-24地块、2021-25地块、2021-26地块、2021-28地块)

二、土地现状

所在镇村

占用农用地(亩)

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亩)

占用未利用地(亩)

合计(亩)

华佗镇邢阁村

11.754

0.01

0

11.764

华佗镇黄庄村

10.083

8.499

0

18.582

张店乡魏庄村

23.142

3.237

0

26.379

沙土镇李大村

7.907

0

0

7.907

城父镇塔楼村

7.965

0

0

7.965

古城镇何楼村

45.789

0

0

45.789

淝河镇淝河村

30.2

0

0

30.2

观堂镇观堂村

13.752

13.931

0

27.683

颜集镇丁桥村

8.501

0

0

  8.501

颜集镇颜集村

1.147

0

0

1.147

三、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Ⅰ类每亩48600元、Ⅱ类每亩46100元。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地

村民组

征地面积(亩)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合计补偿费用(万元)

华佗镇邢阁村

11.764

46100

54.2320

华佗镇黄庄村

18.582

48600

90.3085

张店乡魏庄村

26.379

46100

121.6072

沙土镇李大村

7.907

46100

36.4513

城父镇塔楼村

7.965

46100

36.7187

古城镇何楼村

45.789

46100

211.0873

淝河镇淝河村

30.2

46100

139.222

观堂镇观堂村

27.683

46100

127.6186

颜集镇丁桥村

  8.501

46100

39.1896

颜集镇颜集村

1.147

46100

5.2877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和方式。

1.属农民个人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2.属村集体共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拨付村(组)集体,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确定资金使用方向;

3.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发放给所有者;

4.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属补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属被征地农民个人的,打卡发放到农户。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

(一)货币安置补偿具体按上述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险安置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执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

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等,不予补偿。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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