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0813/202301-00113 | 组配分类: | 迁移登记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薛阁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居住证换、补领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1-11 10:22 | 发布日期: | 2023-01-11 10:2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变动登记〕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件换领〕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件补领〕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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