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628D/202505-00030 | 组配分类: | 校园安全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教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公民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22 16:07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16:07 |
1、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合理可行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学校、校车运营公司申请取得校车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所规定条件的材料。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车辆及驾驶人资格、校车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行驶线路等内容;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校车营运车辆属性、校车签订维修协议的汽修企业的资质审核等内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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