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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599/202501-00419 组配分类: 行政给付类
发布机构: 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23 16:19 发布日期: 2025-01-23 16:19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3 16:19 来源: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10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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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教〔201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二、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标准暂不调整。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财政、计生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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