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7599/202501-00322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办事指南】住院病历复制、查阅信息公示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13 09:52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09:52 |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服务对象
医院就诊患者
三、服务机构信息
服务机构:市级各医疗机构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服务流程
立即办理,无流程
六、服务要求
无
七、服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
服务咨询:市级各医疗机构
投诉举报电话:0558-5113173
网上投诉渠道:qcqwsjbg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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