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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599/202501-0032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办事指南】病媒生物防制信息公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13 09:48 发布日期: 2025-01-13 09:48

【办事指南】病媒生物防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13 09:48 来源: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6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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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九号)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服务机构信息

服务机构谯城区公园路区疾控中心;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废物等;

(二)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对化粪池加盖密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采取防治病媒生物措施,做好日常性的预防控制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安全防护方法。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要求

七、服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

服务咨询电话:0555-5512185

投诉举报电话:0555-5512185

网上投诉渠道:8765318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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