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7599/202501-00300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公民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办事指南】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乡村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服务法律法规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1-13 09:23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09:2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