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7599/202501-00297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办事指南】谯城区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关信息公示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13 09:24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09:24 |
一、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2、审批类型:即办件
3、事件审查类型:行政许可
4、受理机构:谯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5、决定机构: 谯城区卫健委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四、申报条件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取得医师或护士资格证和执业证;
3.申请终止妊娠、结扎手术项目的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4.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5.经过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并合格(考核内容包括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
五、申请接收:谯城区卫健委
六、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申请人通过区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后,登陆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材料要求备齐材料上传,网上审核;申请人根据服务项目备齐申请材料后,网上或者直接到区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办事人员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合规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考试、考核成绩,区卫健委根据考核具体情况明确是否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2、办结:按规定做出准予许可或发放许可证书,对于不能现场领取证件的申请人,区卫健委可代发EMS送达
七、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审批结果:《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及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在收到其提交申请材料当面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委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委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依法改正。 4.我委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委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委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委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委对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咨询电话:5539735
十六、监督电话:5538627
十七、办理地点:光明路与科技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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