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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50B/202502-0006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31 10:52 发布日期: 2024-12-31 10:5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4-12-31 10:52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浏览:20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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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2.执法人员名录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2.执法人员名录

人员姓名

性别

执法领域

证件编号

有效结束日期

 李现春

 

 自然资源

 12030412026

 2027-04-03

 陈朝阳

 

 自然资源

 12030412007

 2027-04-03

 刘海涛

 

 自然资源

 12030412034

 2027-04-03

 王品全

 

 自然资源

 12030014144

 2028-03-21

 赵洪云

 

 林业

 12030454008

 2028-09-05

 宋效法

 

 林业

 12030454002

 2027-06-01

 张丽

 

 自然资源

 12030412011

 2027-04-03

 曹慧文

 

 自然资源

 12030412053

 2027-04-03

 李坤

 

 林业

 12030454009

 2028-09-05

 李雪峰

 

 自然资源,林业

 12030414040

 2028-11-21

 马飞

 

 自然资源

 12030414033

 2028-09-05

 张勇

 

 自然资源

 12030412008

 2027-04-03

 户超峰

 

 自然资源

 12030412022

 2027-04-03

 王洁琼

 

 自然资源

 12030412025

 2027-04-03

 王坤

 

 自然资源

 12030412018

 2027-04-03

 李庆良

 

 林业

 12030454005

 2027-06-01

 王洪愿

 

 林业

 12030454001

 2027-06-01

 毛歆明

 

 自然资源

 12030412048

 2027-04-03

 陆鹏

 

 自然资源

 12030412029

 2027-04-03

 王丹青

 

 自然资源

 12030412020

 2027-04-03

 张素梅

 

 自然资源

 12030412023

 2027-04-03

 付成

 

 自然资源

 12030412076

 2027-04-03

 焦范武

 

 自然资源

 12030412024

 2027-04-03

 孟庆贤

 

 林业

 12030454003

 2027-06-01

 郭香兰

 

 自然资源

 12030412061

 2027-04-03

 谢子民

 

 自然资源

 12030412013

 2027-04-03

 于中山

 

 自然资源

 12030412016

 2027-04-03

 刘绍富

 

 自然资源

 12030412064

 2027-04-03

 郑锋

 

 自然资源

 12030412012

 2027-04-03

 王惠敏

 

 林业

 12030454006

 2027-06-01

 田静

 

 自然资源

 12030412010

 2027-04-03

 刘翔

 

 自然资源

 12030414035

 2028-09-05

 徐标

 

 自然资源

 12030412067

 2027-04-03

 南瑞成

 

 自然资源

 12030412043

 2027-04-03

 袁梦圆

 

 自然资源

 12030414034

 2028-09-05

 颜世华

 

 自然资源

 12030412014

 2027-04-03

 王刚

 

 林业

 12030454004

 2027-06-01

 于洪英

 

 自然资源

 12030412019

 2027-04-03

 赵阳

 

 自然资源

 12030412001

 2026-10-31

 蒋加福

 

 自然资源

 12030412049

 2027-04-03

 李献涛

 

 自然资源

 12030412044

 2027-04-03

 王洪海

 

 自然资源

 12030414037

 2028-09-05

 王宁

 

 自然资源

 12030412078

 2027-04-03

 段永生

 

 自然资源

 12030412027

 2027-04-03

 杨红涛

 

 林业

 12030454007

 2027-06-01

 屈敏

 

 自然资源

 12030412054

 2027-04-03

 李春霞

 

 自然资源

 12030412036

 2027-04-03

 王如珣

 

 自然资源

 12030412050

 2027-04-03

 苗伟

 

 自然资源

 12030412080

 2027-04-03

 张伟

 

 自然资源

 12030412073

 2027-04-03

 李培才

 

 自然资源

 12030412009

 2027-04-03

 黄自力

 

 自然资源

 12030412035

 2027-04-03

 张保奇

 

 自然资源,林业

 12030414041

 2028-11-21

 段杰

 

 自然资源

 12030412021

 2027-04-03

 曹倩

 

 自然资源

 12030412070

 2027-04-03

 孙霄

 

 自然资源

 12030412062

 2027-04-03

 李东亮

 

 自然资源

 12030412075

 2027-04-03

 李乐乐

 

 自然资源

 12030414039

 2028-09-05

 王奥龙

 

 自然资源

 12030412066

 2027-04-03

 王志峰

 

 自然资源

 12030412040

 2027-04-03

 王杰

 

 自然资源

 12030414036

 2028-09-05

 唐冬洁

 

 自然资源

 12030412042

 2027-04-03

 明慧慧

 

 自然资源

 12030412059

 2027-04-03

 王非

 

 自然资源

 12030412058

 2027-04-03

 王标

 

 自然资源

 12030412030

 2027-04-03

 张珍珍

 

 自然资源

 12030412072

 2027-04-03

 刘娟

 

 自然资源

 12030412068

 2027-04-03

 潘九亚

 

 自然资源

 12030412057

 2027-04-03

 周振付

 

 自然资源

 12030412047

 2027-04-03

 张云朗

 

 自然资源

 12030412032

 2027-04-03

 陈晨

 

 自然资源

 12030414020

 2029-09-08

 孙静

 

 自然资源

 12030412056

 2027-04-03

 任龙龙

 

 自然资源

 12030414038

 2028-09-05

 汪大鹏

 

 自然资源

 12030412017

 2027-04-03

 刘军

 

 自然资源

 12030412051

 2027-04-03

 刘艳侠

 

 自然资源

 12030412005

 2026-10-31

 曾召山

 

 自然资源

 12030412028

 2027-04-03

 马德学

 

 自然资源

 12030412052

 2027-04-03

 李梦旭

 

 自然资源

 12030412071

 2027-04-03

 秦世界

 

 自然资源

 12030414042

 2029-09-08

 张鹏

 

 自然资源

 12030412069

 2027-04-03

 王全雨

 

 自然资源

 12030412077

 2027-04-03

二、执法职责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备注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对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处罚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的处罚

 

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处罚

对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第二、三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已有类似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对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省际间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处罚

 

对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对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捡拾、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违反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对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三、执法权限

查处谯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违法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1)发现、核查和制止

2)立案

3)调查

4)审理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执行

9)结案

六、救济渠道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谯城区人民政府或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法职责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备注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对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处罚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的处罚

 

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处罚

对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第二、三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已有类似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对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省际间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处罚

 

对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对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捡拾、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违反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对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三、执法权限

查处谯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违法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1)发现、核查和制止

2)立案

3)调查

4)审理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执行

9)结案

六、救济渠道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谯城区人民政府或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2.执法人员名录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2.执法人员名录

人员姓名

性别

执法领域

证件编号

有效结束日期

 李现春

 

 自然资源

 12030412026

 2027-04-03

 陈朝阳

 

 自然资源

 12030412007

 2027-04-03

 刘海涛

 

 自然资源

 12030412034

 2027-04-03

 王品全

 

 自然资源

 12030014144

 2028-03-21

 赵洪云

 

 林业

 12030454008

 2028-09-05

 宋效法

 

 林业

 12030454002

 2027-06-01

 张丽

 

 自然资源

 12030412011

 2027-04-03

 曹慧文

 

 自然资源

 12030412053

 2027-04-03

 李坤

 

 林业

 12030454009

 2028-09-05

 李雪峰

 

 自然资源,林业

 12030414040

 2028-11-21

 马飞

 

 自然资源

 12030414033

 2028-09-05

 张勇

 

 自然资源

 12030412008

 2027-04-03

 户超峰

 

 自然资源

 12030412022

 2027-04-03

 王洁琼

 

 自然资源

 12030412025

 2027-04-03

 王坤

 

 自然资源

 12030412018

 2027-04-03

 李庆良

 

 林业

 12030454005

 2027-06-01

 王洪愿

 

 林业

 12030454001

 2027-06-01

 毛歆明

 

 自然资源

 12030412048

 2027-04-03

 陆鹏

 

 自然资源

 12030412029

 2027-04-03

 王丹青

 

 自然资源

 12030412020

 2027-04-03

 张素梅

 

 自然资源

 12030412023

 2027-04-03

 付成

 

 自然资源

 12030412076

 2027-04-03

 焦范武

 

 自然资源

 12030412024

 2027-04-03

 孟庆贤

 

 林业

 12030454003

 2027-06-01

 郭香兰

 

 自然资源

 12030412061

 2027-04-03

 谢子民

 

 自然资源

 12030412013

 2027-04-03

 于中山

 

 自然资源

 12030412016

 2027-04-03

 刘绍富

 

 自然资源

 12030412064

 2027-04-03

 郑锋

 

 自然资源

 12030412012

 2027-04-03

 王惠敏

 

 林业

 12030454006

 2027-06-01

 田静

 

 自然资源

 12030412010

 2027-04-03

 刘翔

 

 自然资源

 12030414035

 2028-09-05

 徐标

 

 自然资源

 12030412067

 2027-04-03

 南瑞成

 

 自然资源

 12030412043

 2027-04-03

 袁梦圆

 

 自然资源

 12030414034

 2028-09-05

 颜世华

 

 自然资源

 12030412014

 2027-04-03

 王刚

 

 林业

 12030454004

 2027-06-01

 于洪英

 

 自然资源

 12030412019

 2027-04-03

 赵阳

 

 自然资源

 12030412001

 2026-10-31

 蒋加福

 

 自然资源

 12030412049

 2027-04-03

 李献涛

 

 自然资源

 12030412044

 2027-04-03

 王洪海

 

 自然资源

 12030414037

 2028-09-05

 王宁

 

 自然资源

 12030412078

 2027-04-03

 段永生

 

 自然资源

 12030412027

 2027-04-03

 杨红涛

 

 林业

 12030454007

 2027-06-01

 屈敏

 

 自然资源

 12030412054

 2027-04-03

 李春霞

 

 自然资源

 12030412036

 2027-04-03

 王如珣

 

 自然资源

 12030412050

 2027-04-03

 苗伟

 

 自然资源

 12030412080

 2027-04-03

 张伟

 

 自然资源

 12030412073

 2027-04-03

 李培才

 

 自然资源

 12030412009

 2027-04-03

 黄自力

 

 自然资源

 12030412035

 2027-04-03

 张保奇

 

 自然资源,林业

 12030414041

 2028-11-21

 段杰

 

 自然资源

 12030412021

 2027-04-03

 曹倩

 

 自然资源

 12030412070

 2027-04-03

 孙霄

 

 自然资源

 12030412062

 2027-04-03

 李东亮

 

 自然资源

 12030412075

 2027-04-03

 李乐乐

 

 自然资源

 12030414039

 2028-09-05

 王奥龙

 

 自然资源

 12030412066

 2027-04-03

 王志峰

 

 自然资源

 12030412040

 2027-04-03

 王杰

 

 自然资源

 12030414036

 2028-09-05

 唐冬洁

 

 自然资源

 12030412042

 2027-04-03

 明慧慧

 

 自然资源

 12030412059

 2027-04-03

 王非

 

 自然资源

 12030412058

 2027-04-03

 王标

 

 自然资源

 12030412030

 2027-04-03

 张珍珍

 

 自然资源

 12030412072

 2027-04-03

 刘娟

 

 自然资源

 12030412068

 2027-04-03

 潘九亚

 

 自然资源

 12030412057

 2027-04-03

 周振付

 

 自然资源

 12030412047

 2027-04-03

 张云朗

 

 自然资源

 12030412032

 2027-04-03

 陈晨

 

 自然资源

 12030414020

 2029-09-08

 孙静

 

 自然资源

 12030412056

 2027-04-03

 任龙龙

 

 自然资源

 12030414038

 2028-09-05

 汪大鹏

 

 自然资源

 12030412017

 2027-04-03

 刘军

 

 自然资源

 12030412051

 2027-04-03

 刘艳侠

 

 自然资源

 12030412005

 2026-10-31

 曾召山

 

 自然资源

 12030412028

 2027-04-03

 马德学

 

 自然资源

 12030412052

 2027-04-03

 李梦旭

 

 自然资源

 12030412071

 2027-04-03

 秦世界

 

 自然资源

 12030414042

 2029-09-08

 张鹏

 

 自然资源

 12030412069

 2027-04-03

 王全雨

 

 自然资源

 12030412077

 2027-04-03

二、执法职责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备注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对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处罚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的处罚

 

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处罚

对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第二、三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已有类似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对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省际间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处罚

 

对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对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捡拾、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违反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对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三、执法权限

查处谯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违法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1)发现、核查和制止

2)立案

3)调查

4)审理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执行

9)结案

六、救济渠道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谯城区人民政府或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法职责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备注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对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处罚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的处罚

 

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处罚

对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第二、三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已有类似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对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省际间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处罚

 

对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对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捡拾、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违反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对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三、执法权限

查处谯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违法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1)发现、核查和制止

2)立案

3)调查

4)审理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执行

9)结

六、救济渠道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谯城区人民政府或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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