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900K/202401-00064 | 组配分类: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淝河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办事指南】姓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1-17 11:44 | 发布日期: | 2024-01-17 11:44 |
姓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一、姓名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的,可申请办理。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需生父母提出申请,并双方到场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属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供身份证);(2) 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其中已就业人员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证明,14岁以上在校就读的人员由学校出具同意变更证明,14岁以下的不出具该证明);(3)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5.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出生日期更正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4)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5)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6)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由户籍内勤受理。(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社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经所长审核签字,报分、县(市)局批准。
4.所需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4)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有关情况说明;(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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