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事项编码 | ||
办理形式 | 实施清单编码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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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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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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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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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办理深度 |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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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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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权力来源 | ||
行使内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划分标准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下沉办理 | ||
通办范围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
阶段性办理 | 办理时间段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预约渠道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 | ||
数量限制依据 | |||
是否支持代办 | |||
是否进驻大厅 | 材料收取形式 |
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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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变更民族成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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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审批表.doc |
结果领取方式 |
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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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
监督投诉方式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来,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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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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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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