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2MB0L35181T/202203-00003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征收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印发《魏岗镇单庄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2-03-31 11:14 | 发布日期: | 2022-03-31 14:13 |
谯政〔2022〕42号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岗镇单庄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魏岗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魏岗镇单庄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3月31日
魏岗镇单庄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因建设需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开展魏岗镇单庄及周边地块集体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为加快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单庄村以南,盐洛高速以北,孟德路两侧(详细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30天(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
三、征收当事人:
1.征收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魏岗镇人民政府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房屋群众代表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被征收房屋根据实际情况按重置价予以评估,装饰及附属物按市场价予以评估。评估基准日按征收公告公布之日确定。
五、拆除方式
被征收房屋全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拆除后的废旧建材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处理。
六、附属物补偿及征地标准
(一)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的核定以实际清点为准,由项目征收工作组、评估公司、被征收人共同签字确认。有关迁坟补偿程序、迁坟奖励救济、迁坟强制措施等方面,按照《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迁坟管理工作的通知》(谯政秘〔2016〕71号)执行。
(二)征地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46100元/亩。
七、补偿安置方式
重置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养殖舍所、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按照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养殖场按照《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迁项目涉及规模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谯政秘〔2017〕43号)执行。
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安置按照《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亳政秘〔2017〕8号)执行。
八、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二)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突击建房的一律不予认定。
(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认定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所在工作组提出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鉴定组共同鉴定。
九、奖励措施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调动被征收人的积极性,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如下优惠奖励政策:
符合住房标准、积极配合征收且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在征收期限10日内(含10日)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被拆迁房屋的,每平方米奖励1200元;在征收期限11-20日(含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被拆迁房屋的,每平方米奖励1000元;在征收期限20-30日(含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被拆迁房屋的,每平方米奖励800元;超过征收期限没有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享受奖励措施;
十、其他有关规定
(一)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或新栽树木等行为。
(二)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和奖励;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视作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由魏岗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章建筑所有人承担。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0日不搬家的,视作放弃房屋及室内物品所有权,由魏岗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十一、本方案优惠政策及奖惩措施不作为强制征收依据。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十三、本方案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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